2、通过某些物品亦能抵御精魅的危害。
如唐代的《张真人金石灵砂论》就讲到:“水银者,月之精也。生于阳,为臣。服之轻身不死,辟精魅,通神明,杀三尸,清五藏,除九虫,断邪气。”
《云笈七签》引《修真历验妙图》讲,“以一粒磨凡铜铁镜,能别一切精魅魍魉,古藏之物”。
而在《图经衍义本草》中,更是介绍了许多除精魅的器物,如琥珀,可以“定魂魄,杀精魅邪鬼”,虎爪可以“庇邪魅”,而按孟诜所说,虎肉亦可以“辟三十六种精魅”。
3、通过“呼名”来治魅。
当人们遇到精魅时,如果能够辨认出它的原形并准确呼出它的姓名,就能令其现形。
《太清金阙玉华仙书八极神章三皇内秘文》中载:
法曰:凡斩断邪精鬼魅者,但见其形而言其所变化之根,道其姓名而自不敢去矣。然后依印法,令五方正鬼数名,以驱其精邪,以就斩鬼坛上。或令其精邪受四大地狱者,各随其意。
如斩之者,取斩鬼剑,以左手执之于天门,念天皇呎三徧,取气一口,吹于印上,用朱砂涂印,印剑尖一印,掷剑空中,其所使之鬼以知人意,良久斩讫, 而见其精怪真形矣。
4、以“法”治魅之术。
宋代道教的治魅之术发生了很大的转变,以前可以治魅的器物已经不能单纯地使用,必须配合“法”。
宋代曾慥编集的《道枢》讲:吾试言九转之法象,吾尝为之图焉。内曰中黄宫,戊己之位,其外曰黑,次曰白,次曰赤,次曰青。青龙位于束,白虎位于西,朱雀位于南,玄武位于北,又有日月星辰焉,五行生克焉。白金种象,乃使通灵彻视矣。《经》曰:铸之斯为珠焉。此神仙之造化者也。以之为杖,刑戮自如;以之为镜,可伐精魅。
可见镜必须配合“九转之法象”才能达到“伐精魅”的目的。上例也印证了白玉蟾所讲的“道不可离法,法不可离道。道法相符可以济世”的思想了。
此外,施法之人的心性修养也成为治魅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。如《道法会元》卷一《道法枢纽》就讲“或问治邪之道如何?师曰:但修己以正立可制矣。”
在此种背景下,宋代社会中出现了许多以驱邪为主要目的、特别针对精魅的法术。虽然早期的治魅之术中也有符的使用,但是此时符的使用更加专业化。
如《太上三五邵阳铁面火车五雷大法》中介绍了一种“霹雳号黑符”,此符“能兴雷电云雨,可治山魈五通,木下妖怪,石洞精魅”。又有“黑猪铁狗符”,此符“能追摄精怪,救民疾苦。或用青石一枚,朱书符于上,埋于中庭,以镇官符口舌,及治精魅”。
《上清天蓬伏魔大法》中有“天蓬神呪”,《混元六天妙道一砼如意大法》中还有一种“摄罩呪”可治魅。再者,出现了治邪魅的官方化文书。如《高上神霄玉清真王紫书大法》中就有治邪魅的檄文:
高上神霄玉清王府门下行司: 当府据乡贯(入事),须至行遣者。 雷文 右,谨奉真王勑,召九天雷文神将从官等,各仗宝剑,径至地头。但是今来,抗拒符文,一切魈蜮精魅,顽恶鬼神,并请寸尸万段,灭影消形。所有从者,押赴天狱,依律治罪。仍使一境肃清,皇民安泰。急急如高上神霄玉清王府门下行司律令。 太岁 年月 日奉神霄律令奉行。 具法位,臣姓某。 在这种向精魅、恶鬼、邪神发布的讨伐性的文书出现的同时,又出现了一种“治邪建狱”的治魅方式,《上清玉府五雷大法玉枢灵文》载: 治邪建狱法: 火师曰:五雷大法,专降玉符御邪斩妖之秘,不同常局。救生灵困重之厄,祓群生幽暗之愆,戮庙除邪,诛妖疗疾,皆有专司。若世间有此种精邪,但以符水给与吞佩,实时安愈。若被有形有质,飞空走地,一切水陆邪神为祸,水妖作孽,不伏符治者,有建狱法。命三司捉缚送狱考治,永灭根源。立狱于后,可按法行之。
如此来看,在宋代的道教信仰中,神祇如同官员,人神之间的交流要通过等级分明的网络进行,治魅的程序也似乎是世俗世界中捉拿罪犯的一个翻版。这种方式也为后世所延续,形成了一套与世俗世界类似的审判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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